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门关于社会救助的规定,按照河南在京务工创业人员服务中心(下简称“中心”)应急帮助坚持救急的原则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应急帮助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豫籍在京务工创业人员或豫籍来京群众;
(二)因突发事件(故),自身无力解决饮食和返乡的,且在京无亲友可以投靠的。
第三条 豫籍在京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,不在本办法所列应急帮助的范围之内。
第四条 应急帮助内容有三项:
(一)提供必要的食物;
(二)帮助与其亲属、朋友或者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联系;
(三)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户籍所在地或家庭住所的,帮助购买返回车票(普客座票)。
第五条 应急帮助对象向中心求助时,要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:
(一)姓名、年龄、性别、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、本人户口所在地、住所地;
(二)需要帮助的原因(包括时间、经过等);
(三)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、朋友的姓名、住址、联系方式等;
(四)随身物品的情况;
(五)其它应当提供的情况。
第六条 中心应当向求助人员告知应急帮助对象的范围和帮助内容,询问与帮助需求有关的情况,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。
第七条 中心应当根据求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,及时与求助人员的亲属、朋友或求助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家庭住在地的村委会、乡(镇)政府、街道办事处等取得联系,核实情况。
中心发现求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,应当终止应急帮助。
第八条 中心对属于应急帮助对象的,应当及时安排帮助;不属于应急帮助对象的,不予帮助并告知其理由。
对年老、年幼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,中心应先提供帮助,再查明情况。
对求助人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,不予帮助。
第九条 中心应当将有关应急帮助情况通知求助人员的亲属、朋友或户籍所在地、家庭住在地的有关组织。
第十条 中心已经实施帮助的,求助人员应当离开中心。
应急帮助过程中,求助人员自行离开的,应终止帮助。
第十一条 中心不受理同一名求助人员半年内的第二次以上(含第二次)求助申请。
第十二条 应急帮助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,中心工作人员要热情和蔼、严谨细致、认真负责。
经核准拟实施的应急帮助事项,工作人员要及时向中心负责同志报告;中心负责同志报请社会工作服务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执行。
第十三条 应急帮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,专款专用。应急帮助事项及资金支出情况,中心应按月整理汇总,并报办事处主任、分管办领导审核。
第十四条 鼓励、支持河南在京相关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、志愿服务等方式,参与应急帮助工作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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